。2010年建改本)
颁布机关:民政部
颁布日期: 2010.12.27
执行日期: 2010.12.27
效力:有效
门类:民政
(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令第20号颁布凭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的〖政部关于废止、批改部门规章的决定》建改)
全文
为了保险民办非企业单元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元印章的治理,凭据〖办非企业单元登记治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度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印章治理的划定》(国发[1999]25号),造订本划定:
一、印章的规格、状貌
民办非企业单元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处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政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元,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处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处所各级人民当局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元,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处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民办非企业单元的专用印章必须幼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幼不幼于3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元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表刊单元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处事机构印章中的处事机构名称及财政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政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文体
印章所刊的单元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元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处所的民办非企业单元的印章该当并列刊华文和本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元印章,必要刻造表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表国文字,并列刊华文和表文。
印章印文中的汉字,该当使用国务院颁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印章的刻造审批法式
印章的造发法式民办非企业单元刻造印章须在获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治理机关提出版面申请及印章状貌,持登记治理机关开具的赞成刻造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地点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刻造。
四、印章的治理和缴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元的印章经登记治理机关、公安机关登记后,方可启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元该当成立健全印章使用治理造度,印章该当有专人生活。对违反划定使用印章造成严沉后果的,该当查究生活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司法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元因调换登记、印章败坏等原因必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治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划定法式申请沉新刻造。
(四)民办非企业单元印章迷失,经申明作废后,能够按本划定法式申请沉新刻造。沉新刻造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五)民办非企业单元办理注销登记后,该当实时将全数印章交回登记治理机关封存。
(六)民办非企业单元被撤销,该当由登记治理机关收缴其全数印章。
(七)登记治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元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本地公安机关销毁。
(八)民办非企业单元犯法刻造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罨蛑腋,并收缴其犯法刻造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核准,擅自承造民办非企业单元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划定予以处罚。
五、本划定颁布之前已按国度有关划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元,在民办非企业单元复查登记过程中,通过复查登记的,其印章规格、状貌、名称、文字、文体切合本划定的,在登记治理机关登记后可持续使用;不切合的应沉新申请刻造;未通过复查登记的应终场活动,向业务主管单元交回原有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元登记造册,送本地公安机关销毁。
六、本划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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