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承接刻造印章该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 应检验公安机关出具的登记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造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依照划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状貌、规格数量,并保留五年,以备检验;
(三) 指定专人掌管承接印章业务,生活造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该当登记造册,送交原登记或核准刻造的公安机关处置;
(五) 每月10日前向地点地公安机关汇报印章造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交易务该当在核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是本单元的治安第一责任人,掌管做好本单元的治安防备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度司法、律例;
(二) 造订并落实各项治安治理造度和防备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当真执行承接刻造印章检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查抄发现的治安隐患及使佧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登记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实时汇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表商独资、中表合作和中表合伙企业不得经营本法子所划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该当对经营印章的单元进行监督查抄,并推广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元进行监督查抄,发现治安隐患,期限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置;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元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子第五条划定的,犯法造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犯法印章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有犯法所得的,充公犯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遵循前款划定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子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划定,未办理登记或准刻手续的,予以忠告,并期限补办;逾期不办理的,造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造单元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子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划定,刻造表文印章或擅自刻造中表文并刊印章及违反划定刻造两枚以上单元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造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子第十四条划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子第十八条划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造作的印章,取缔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
单元违反前款划定的,对单元遵循前款划定处罚,并对其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子第十九条划定,未检验准刻证明和推广登记手续的,对承造单元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情节严沉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对其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子第二十条划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子第二十一条划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予以忠告,并处五百元以下?。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法子划定的印章,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员在监督治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私舞弊的,该当予以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状貌由公安部统一造订。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造发单元自行建档保留。
第三十六条
本法子由公安部掌管诠释,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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